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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娄底市和平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市凯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和平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娄底市凯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市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夏礼和,谢小平,刘凯林,欧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92号之一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法定代表人钟海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娄底市和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礼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娄底市凯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娄底市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兴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湘,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礼和,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谢小平,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刘凯林,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欧阳艳,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系刘凯林之妻。关于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3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履行执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娄底市凯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娄底市湘中大道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娄国用(2011)第03473号、【他项权证号为:“娄他项2016第T0025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拍卖,并已对上述资产委托进行评估。但在委托评估过程中,执行申请人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向本院出具书面报告,要求暂缓评估,但没有说明暂缓的期限和理由,导致对上述抵押资产的评估拍卖无法继续进行。且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应收账款、投资状况、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资产信息进行查控,亦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财产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代理审判员  曾宪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胜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