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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汇尚至品贸易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莹,河南汇尚至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1831号自诉人刘莹,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人河南汇尚至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2号楼4单元11层1106号。法定代表人卢朝英。自诉人刘莹以被告人河南汇尚至品贸易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莹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莹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