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行审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尚、方丹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尚,方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2行审263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桥东社区望城路。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其焕,该局案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星临,该局案审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尚,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方丹丹,女,1989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化县水车镇直乐村第十三村民小组5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李尚、方丹丹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7]第1901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国柱、陈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李尚、方丹丹于2015年10月26日在新化县××镇卫生院违法生育第3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情形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2007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新卫计征决字[2017]第1901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36340元。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新卫计催字[2017]第007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催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李尚、方丹丹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7]第1901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李尚、方丹丹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36340元。案件申请费445元,由被执行人李尚、方丹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荣审 判 员 张国柱审 判 员 陈 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