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利辛县固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固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975号原告:利辛县固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琪山,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红,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固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利辛县固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