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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3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杜美艳与上海桔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美艳,上海桔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32760号原告:杜美艳,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桔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江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芳,女。原告杜美艳与被告上海桔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杜美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美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杜美艳负担。审 判 长  沈伟俊人民陪审员  虞红珍人民陪审员  曹 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