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周芝凯诉被告周辉艳、冯美云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芝凯,周辉艳,冯美云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027号原告:周芝凯,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云,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系周芝凯之母,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辉艳,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冯美云,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系周辉艳之母。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智,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周芝凯与被告周辉艳、冯美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周芝凯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芝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芝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周芝凯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杨德和人民陪审员 李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