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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金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金龙,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住敦化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6月30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金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恩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5月16日16时许,在敦化市丹江街林建农场附近被害人王某家,被告人吴金龙推开大门进入院内,用手将屋门拽开后进屋实施盗窃,窃得银镯子1个(价值189元)和人民币80元。银镯子已返赃;80元钱由吴金龙父亲吴某代为赔偿。二、2017年5月16日16时30分许,在敦化市丹江街林建农场附近被害人朱某2,被告人吴金龙从木杖子跳进院内,因房门锁着没拽开,未能进入屋内也未盗得物品后离开。三、2017年5月17日12时30分许,在敦化市江南镇小站村宫某家,被告人吴金龙从大门跳进院子,从窗户进入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宫某家属王金祥收到吴金龙父亲吴某代为赔偿款100元钱。四、2017年5月17日14时30分许,在敦化市江南镇五间房村被害人安某1家,被告人吴金龙从木杖子跳进院内,从窗户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因没有贵重物品而未盗得物品后离开。五、2017年5月17日14时30分许,在敦化市江南镇五间房村被害人张某家,被告人吴金龙从木杖子跳进院内,从窗户进入屋内,实施盗窃,因没有贵重物品而未盗得物品后离开。六、2017年5月17日17时许,在敦化市江南镇丹阳村被害人栾某家,被告人吴金龙跳铁丝围栏进入院内,用手将房门拽开后进屋实施盗窃,盗得三星W899手机1部(经实物鉴定为人民币100元)、劳力士手表(高仿)2块(经鉴定共为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均已返赃。七、2017年5月18日9时30分许,在敦化市江南镇新设村被害人陈某家内,被告人吴金龙盗窃现金人民币3800元和银镯子1个(价值70元)。银镯子已返赃;吴金龙父亲吴某代为赔偿3800元钱。八、2017年5月26日8时许,在敦化市沙河沿镇凉水村被害人秦某2,被告人吴金龙盗窃现金人民币180元、该笔未返赃。九、2017年5月26日8时30分许,在敦化市沙河沿镇凉水村被害人盖某家,被告人吴金龙盗窃金戒指1个,金项链1个(经鉴定,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662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698元),粉色OPPOR9m型号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和现金人民币1400元。手机已返赃,吴金龙父亲吴某代为赔偿8800元钱。2017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吴金龙在延吉市河南街鸿园旅店201房间内被抓获。以上被告人吴金龙共盗窃9次,其中6次既遂、3次未遂,所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5779元,除已返赃物品外,金戒指1个、金项链1个已卖掉,得赃款6800元及所盗现金被其挥霍。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吴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新罪,系累犯,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16日16时许,在敦化市丹江街林建农场附近,被告人吴金龙进入失主王某家,窃得银镯子1个(价值人民币189元)和现金人民币80元。案发后,银镯子已返还失主,吴金龙父亲吴某代其赔偿失主人民币80元。2.2017年5月16日16时30分许,在敦化市丹江街林建农场附近,被告人吴金龙跳进失主朱某2院内,因房门紧锁未能进入屋内,后离开。3.2017年5月17日12时30分许,在敦化市江南镇小站村,被告人吴金龙从窗户进入失主宫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吴金龙父亲吴某代其赔偿失主该款。4.2017年5月17日14时30分许,在敦化市江南镇五间房村,被告人吴金龙从窗户进入失主安某1家,因没有贵重物品而离开。5.2017年5月17日14时30分许,在敦化市江南镇五间房村,被告人吴金龙从窗户进入失主张某家,因没有贵重物品而离开。6.2017年5月17日17时许,在敦化市江南镇丹阳村,被告人吴金龙进入失主栾某家,盗得三星W899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劳力士手表(高仿)两块(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返还失主。7.2017年5月18日9时30分许,在敦化市江南镇新设村,被告人吴金龙进入失主陈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800元和银镯子1个(价值人民币70元)。案发后,银镯子已返还失主,吴金龙父亲吴某代其赔偿失主人民币3800元。8.2017年5月26日8时许,在敦化市沙河沿镇凉水村,被告人吴金龙进入失主秦某2,盗窃现金人民币180元。9.2017年5月26日8时30分许,在敦化市沙河沿镇凉水村,被告人吴金龙进入失主盖某家,盗窃金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1698元)、金项链一个(价值人民币5662元)、粉色OPPOR9m型号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和现金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手机已返还失主,吴金龙父亲吴某代其赔偿失主人民币8800元。综上,被告人吴金龙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4679元。案发后,赃物返还失主,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吴金龙父亲代其向失主退赔款合计人民币12780元。2017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吴金龙在延吉市河南街“鸿园”旅店201房间内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金龙在开庭审理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金龙的供述和辩解,失主陈某、栾某、盖某、秦某1、王某、朱某1、安某2、张某、冒某的陈述,证人龚某、胡某的证言,敦化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敦化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敦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指纹信息,购物凭证,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敦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敦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收条,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视频光盘三张,敦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吴金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吴金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金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庭审中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失主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吴金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金龙退赔失主秦某1人民币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王翠玲人民陪审员  吕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