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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付妙庆与湖南七彩文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七彩文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新风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陈国富、彭铁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妙庆,湖南七彩文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原长沙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七彩文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新风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富,彭铁球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913号原告付妙庆,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健,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南七彩文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原长沙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超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南七彩文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超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株洲新风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源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新民,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上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权限,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第三人陈国富,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彭铁球,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以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新民,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上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权限,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原告付妙庆诉被告湖南七彩文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七彩文旅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七彩文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文旅公司)、株洲新风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风能源公司)、第三人陈国富、彭铁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成元、曹佩均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彭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付妙庆的委托代理人肖健,被告七彩文旅公司株洲分公司、七彩文旅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莫钦、杨超慧,被告新风能源公司、第三人陈国富、彭铁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新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妙庆诉称:原告系大江观邸小区的2栋业主。原告购买了大江观邸的房屋并入住后,发现前期物业公司即被告七彩文旅公司株洲分公司当时负责人颜家兴,为在大江观邸小区安装水空调谋取私利,于2014年8月在大江观邸3栋104号门面,成立了以颜家兴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新风能源公司,未征求业主们的意见,更未经得业主们的同意,擅自在大江观邸小区安装水空调。被告新风能源公司安装水空调时,在小区1-12栋每栋楼的二楼至顶楼每一层楼公共阳台的地板上打了6个孔,最大孔的直径约10公分,最小的孔直径也有5公分,且均只安装了二至三根管道,其余孔都空着。被告新风能源公司野蛮打孔安装水空调,使得每栋楼房屋的质量和外观均严重受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且侵占了业主们的公摊面积,堵塞了消防通道,有的地方甚至连消防门也不得不拆除以便于安装水空调管道,使得原本狭窄的消防通道更加狭窄,不利于人员的疏散。另水空调管道也经常漏水或喷水,导致电梯或楼梯间经常湿淋淋,甚至导致地下车库被水淹没,存在诸多的严重安全隐患。因被告七彩文旅公司株洲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七彩文旅公司承担。综上,原告多次请求相关部门组织协调未果,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拆除在大江观邸2栋房屋所安装的水空调,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新风能源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无诉权;2、被告七彩文旅公司、七彩文旅公司株洲分公司作为大江观邸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同意引进、安装水空调工程,且该工程系市政府同意项目,并经环保部门、建设部门审批;3、答辩人占用公共外墙、通道、阳台、楼顶等公共部分安装水空调工程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合理需要,并没有给原告方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答辩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七彩文旅公司、七彩文旅公司株洲分公司共同辩称:1、答辩人作为一家物业公司,既不是执法机构,也不是水空调的所有权人,无权拆除他人享有产权的设备设施;2、本案起诉方人数未达到法定起诉条件,原告主体不适格;3、在大江观邸小区开发建设水空调工程是经过了市政府指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而进行的;4、若拆除水空调设备设施,必然侵犯了已安装了水空调的业主的合法权益,会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陈国富、彭铁球述称:被告新风能源公司的水空调节能环保。自使用水空调以来,节省了不少费用,且室内空气清新,十分有益答辩人及家人的身心健康。若拆除水空调设备,将会导致答辩人直接经济损失。综上,答辩人不同意拆除被告新风能源公司的水空调设备,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湖南亿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在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北路789号投资建设《富基滨江公园》即大江观邸小区。2014年3月31日,湖南亿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2#栋楼房交付给该栋业主。2012年6月2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同意在天元区开发集中供冷、供暖全覆盖工程。2012年7月,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文件同意株洲威能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天元区开发集中供冷、供暖及生活热水项目建设(简称水空调工程)。2015年2月5日,株洲市水务局等职能部门下发文件同意被告新风能源公司在天元区《富基滨江公园》即大江观邸小区开发建设水空调工程。2012年12月27日,株洲威能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江观邸小区前期物业即被告长沙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株洲威能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大江观邸小区开发集中供冷、供暖及生活热水项目建设,为小区居民提供空调热水供应服务。后因种种原因,株洲威能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法继续开发水空调工程项目建设,便将大江观邸小区开发集中供冷、供暖及生活热水项目工程即水空调工程项目转让给被告新风能源公司负责施工。2014年8月12日,被告新风能源公司与被告长沙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备忘录,约定被告新风能源公司继续在大江观邸小区开发集中供冷、供暖及生活热水项目,其产权、收益归被告新风能源公司所有。被告新风能源公司自2014年10月份开始进行工程安装施工,陆续在大江观邸小区1#—12#商住楼地下室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在每栋楼的公共外墙、通道、阳台、楼顶等公共部分铺设水空调主管道,其中在9#、12#栋的负一楼的备用楼梯间铺设四根水空调主管道。原告认为在涉案2#栋楼房安装空调管道影响消防通道,在阳台或楼梯间平台打孔安装管道,使得该栋楼房屋的质量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且侵占了业主们的公摊面积,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北路789号《富基滨江公园》即大江观邸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涉案2#栋楼房共96户业主,目前该栋楼业主中只有原告付妙庆等未安装水空调的4户提起诉讼,已安装水空调含第三人陈国富、彭铁球在内有3户。诉讼过程中,长沙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鸿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将公司名称进行工商变更,变更为被告七彩文旅公司、七彩文旅公司株洲分公司。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第三人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工商登记资料、、水空调相关照片、光盘,被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备忘录、照片、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株洲市水务局(2015)6号文件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为本案适格的主体?现分析如下:被告新风能源公司接替株洲威能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在株洲市天元区大江观邸小区开发集中供冷、供暖及生活热水项目(简称水空调工程),是一项节能环保、满足公众日常生活需要的民生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市天元区“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因此小区内业主有权基于提升生活质量需要,合理利用小区公共部分安装使用水空调,且事实上已有部分大江观邸小区的业主即本案第三人安装使用了水空调,水空调设施已成为该小区建筑物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此可见,大江观邸小区业主若要拆除水空调设施,改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共同决定。因大江观邸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涉案2#栋楼房共96户业主,目前该栋楼业主中只有原告付妙庆提起诉讼,未达到提起诉讼人数的法定条件,应不予受理,故依法驳回原告付妙庆的起诉。综上所述,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妙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501733010001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张 侣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婕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于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