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水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728号申请执行人李水仙,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姜丰志,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水仙与被执行人姜丰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900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3407.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39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云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