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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原艮龙与霍建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留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艮龙,霍建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留支公司,原天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原艮龙(又名原银龙)。被执行人:霍建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留支公司,住所地:阳城县北留镇。负责人:王小红,任经理被执行人:原天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艮龙与被执行人霍建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留支公司、原天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原艮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1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利峰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