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熊集文与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黄更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集文,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黄更昌,储王玲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288号原告:熊集文,男,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住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青砖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6849597485(1-1)。法定代表人:刘柳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更昌,男,汉族,1949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玉艮,男,原湖南省临澧县九里泉水花炮厂销售人员,被告:储王玲,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岳西县,原告熊集文与被告岳西县正鸿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湖南省临澧县九里泉水花炮厂、吴贻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经原告熊集文申请,本院变更被告湖南省临澧县泉水花炮厂为黄更昌,变更被告吴贻发为储王玲,即吴贻发妻子。2017年10月17日,原告熊集文以不追究被告黄更昌、储王玲的责任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更昌和储王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集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集文撤回对被告黄更昌和储王玲的起诉。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