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9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苏萍与被告成明明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苏萍,成明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1147号原告:杨苏萍,女,193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傅岩路南十九号。被告:成明明,男,194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杜马乡杜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苏萍与被告成明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苏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