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9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龙资与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资,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244号原告王龙资,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李涛,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王龙资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龙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