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郑常萍申请执行郑常友、黄晓惠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9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常萍,郑常友,黄晓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9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常萍,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市。被执行人:郑常友,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市。被执行人:黄晓惠,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28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郑常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常友、黄晓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27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2353元、保全费164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常友、黄晓惠有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路401号6栋1单元9楼908号房屋一套,有按揭抵押贷款,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5日进行了查封。2017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郑常友、黄晓惠与申请执行人郑常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常友于2017年11月27日偿还借款23万元,此款申请人已经收到。现申请人表示愿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28执9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一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