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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凌鹏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凌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723号被告人胡凌鹏,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2017年7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成都市龙���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凌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莉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凌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胡凌鹏饮酒后驾驶川AX号牌白色金杯面包车沿本区驿都大道由成都方向往龙泉驿方向行驶。当胡凌鹏驾驶车辆行驶至成都行政学院地铁站红绿灯路口时遇红灯停车后昏睡。后车群众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随后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将胡凌鹏送医治疗,民警到达医院后对其进行抽血备检。经检验,案发当日胡凌鹏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胡凌鹏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本院��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胡凌鹏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宁某某、刘某某、王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凌鹏的供述,李某某对胡凌鹏的辨认笔录,川AX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胡凌鹏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川AX)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胡凌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7]0106427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对胡凌鹏从检查到抽血过程的录音录像、天网监控(光盘3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凌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凌鹏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凌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凌鹏初次犯罪,酌��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胡凌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凌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翰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