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1223号原告王斌,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刘士余,主席。委托代理人黄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王斌因不服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证监函〔2015〕198号《关于陈晓峰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函》(以下简称被诉移送函),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斌诉称,被告对原告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错误,并且剥夺了原告的救济途径,属无效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被告报备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256人中没有原告。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告[2011]30号)以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监督知情人报备登记情况,即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知情人报备登记不准确、不完整,也只能由被告责令上市公司董事会纠正,当事人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能由被告直接认定原告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被告在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前就对原告采取了非法边控措施,侵犯其出境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诉移送函,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证监会辩称,被诉移送函不是针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原告知悉内幕信息,是知情人。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经查,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22日对“陈晓峰”等账户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陈晓峰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犯罪。2015年7月6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被诉移送函,主要内容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本案中,被诉移送函仅是中国证监会将其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案件向公安部移送的材料,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针对被诉移送函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斌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王斌。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琼审 判 员 王 阳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晓林书 记 员 赵俊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