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315号原告:田某(利),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秦某,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田某(利)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田某(利)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利)负担。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 慧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