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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强与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强,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18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强,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庭,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田化,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袁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强申请再审称,首先,用人单位应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负举证责任。中集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证明双方有具体协商的事实和过程,明显违法操作、规避法律,原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未予核实,存在错误。其次,中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在劳动仲裁、一审应诉时提交证据。然中集公司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才单方予以提交,明显系补正材料,且相关证据未在法庭上出示,亦未经庭审质证。原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核实、认定,含糊其辞;原二审法院则称“上诉人虽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认定事实和分配举证责任错误。中集公司未及时就此举证,原审法院却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并无不妥”,适用法律错误。再次,中集公司应按正常生产时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显失公平,同样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一、二审判决准许中集公司“自愿”支付款项,既无相关法律依据,数额亦未经过核实,系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中集公司所在厂房、土地被列入拆迁范围、中集公司解除与袁强之间劳动合同的经过等情况,原审生效判决所作认定本院均予认同,不再赘述。针对袁强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分析如下:关于中集公司是否曾与袁强进行协商,中集公司已作相应举证。原审法院作出的事实认定,应认为是中集公司完成举证责任的后果,而非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袁强。袁强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均不成立。关于中集公司是否通知工会及相关举证问题,中集公司在一审庭审期间曾作出解释,即事先已经通知工会,但袁强此前未提出争议,故未举证,愿在庭后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对此,袁强明确表示对庭后补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予认可、不需质证。由于法院的审理活动和认定事实范围均以当事人主张、抗辩的内容为前提,如在庭审期间形成新的争议焦点,允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再次质证,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袁强拒绝质证后又以此为由提出异议,难以成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基于袁强此前确实处于待岗休息状态,且造成这一状态的拆迁事实不应归责于中集公司,故中集公司在此期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袁强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该标准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亦无不当。关于中集公司原审期间曾经表示“若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被告自愿另行支付原告补偿款……”一节,系中集公司单方表示,于法不悖。该节并未影响原审法院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结果。综上,袁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文才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周 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