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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艳与被告卢凤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艳,卢凤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669号原告李凤艳,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卢凤霞,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李凤艳与卢凤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凤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凤艳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凤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凤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雁喜审判员  石宪哲审判员  蔡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