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艳与被告卢凤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艳,卢凤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669号原告李凤艳,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卢凤霞,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李凤艳与卢凤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凤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凤艳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凤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凤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雁喜审判员 石宪哲审判员 蔡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