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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7刑初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现住南和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8月14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6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被南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公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2曰8时许,被害人黄某1拉一车方木在南和县贾某韩某“老孟木材交易市场”等待交易。被告人刘某某对黄某1称自己是开板厂的,需要买木头自己用,然后与黄某1交谈商定方木价格1370元每吨。经人介绍,刘某某以每吨11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1,当日王某1分两次付给刘某某19000元,剩余的2000元货款于次日已转到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该车方木共计18.47吨,按照刘某某与黄某1商定的价格,刘某某应支付黄?飞25300元货款,当日刘某某给黄某1结算货款时谎称钱不够,共付给黄某114300元,刘某某称其余11000元货款次日转账给黄某1。事后刘某某未向黄某1支付剩余的11000元货款,黄某1多次电话联系刘某某,刘某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与其联系不上。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自愿认罪,没啥说的,当时也是这个情况,后来联系上了,也将钱给了对方,法院怎么判我都接受。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8时许,被害人黄某1拉一车方木在南和县贾某韩某“老孟木材交易市场”等待交易。被告人刘某某对黄某1称自己是开板厂的,需要买木头自己用,然后与黄某1交谈商定方木价格每吨1370元。后经人介绍,刘某某以每吨11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1,当日王某1分两次付给刘某某19000元,剩余的2000元货款于次日已转到刘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该车方木共计18.47吨,按照刘某某与黄某1商定的价格,刘某某应支付黄?飞25300元货款,当日刘某某给黄某1结算货款时谎称钱不够,共付给黄某114300元,刘某某称其余11000元货款次日转账给黄某1。事后刘某某未向黄某1支付剩余的11000元货款,黄某1多次电话联系刘某某,刘某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与其联系不上。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退还骗取被害人的货款,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谅解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2、证人黄某2、刘某、宋某、王某1证言;3、被害人黄某1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黄某1、证人黄某2、王某1、刘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进行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方式,骗取他人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还骗取的被害人大部分财物,且又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侦查和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韩朝增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人民陪审员  白爱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