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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长春宏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吉林阳光肥业有限公司、马晓薇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宏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333号长影世纪村15号楼903室。法定发表人王国旗,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阳光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合隆大街。法定代表人马晓薇,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晓薇,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回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机车小区***栋2门***室。申请执行人长春宏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阳光肥业有限公司、马晓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吉0103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6)吉0103民初17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