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晓东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1刑初90号公诉机关望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东,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2017年6月22日因本案被望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望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继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晓东驾驶自家×××号东风牌小型轿车沿望奎县至通江地方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望奎至通江地方公路2KM+380M路段处,与前方同方向白某2驾驶自家无牌照金城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当场造成白某2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晓东弃车逃离现场。同年6月22日,王晓东主动到望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望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王晓东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白某2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晓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依法提请本院审判。被告人王晓东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当庭供认,对公诉意见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晓东驾驶自家×××号东风牌小型轿车沿望奎县至通江地方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望奎至通江地方公路2KM+380M路段处,与前方同方向白某2驾驶自家无牌照金城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当场造成白某2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晓东弃车逃离现场。同年6月22日,王晓东主动到望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望奎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认定:王晓东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白某2无责任。又查明,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晓东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1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晓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70000元,并已履行。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1人民币110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望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信息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6月22日0时17分许望奎县交警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望奎至通江地方公路老砖厂道路东侧沟内有一辆轿车,请交警大队派人勘查现场。经查,2017年6月21日23时50分许,王晓东驾驶自家×××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沿望奎县通江地方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望奎县通江地方公路2KM+380M路段处与前方同方向白某2驾驶自家无牌照金城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当场造成白某2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晓东弃车逃离现场。2017年7月7日望奎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晓东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2.望奎县交通警察大队破案信息、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22日0时17分许,望奎县公安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望奎县至通江镇地方公路老砖厂东侧沟内有一辆轿车停着,不知车内情况,请交警大队派人勘查现场。接到指令后事故处理中队迅速赶赴现场,勘查中发现是一辆×××号轿车与一辆红色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经望奎县人民医院医生确认当场死亡,×××号轿车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交警大队对双方肇事车辆予以暂扣。2017年6月22日12时42分许,望奎县火箭镇居民王晓东主动到望奎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于2017年6月21日23时50分许,驾驶自家×××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在望奎县通江地方公路2KM+380M路段处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后弃车逃逸,故望奎县公安局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3.望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平面图、事故现场照片等证实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4.望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嫌疑人基本信息表、受案人信息表、非农业家庭户口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证实:犯罪嫌疑人、报案人、受案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及相互关系等。5.望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王晓东、白某2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王晓东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自2016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4日止,东风日产牌×××号小型汽车所有人王晓东。未查询到白某2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6.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王晓东于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7.证人王某证实:2017年6月21日半夜12点多钟,我驾驶自家×××号轿车在望奎城里办完事回通江镇途中,行驶至望奎至通江地方公路2KM+380M路段处时,我看见左侧沟内有一辆车头朝南尾朝北的轿车,车内没有灯光,我没敢走过去看,就打电话报警了。8.证人白某1证实:2017年6月21日我父亲白某2驾驶自家金城牌摩托车去通江镇办事回望奎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后当场死亡。9.被告人王晓东供述及影视资料证实:2017年6月21日23时50分许,我驾驶自己×××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去望奎县街里买药,行至望奎至通江地方公路2KM+380M路段处时,我看见我车前有一辆摩托车与我同方向由南向北行驶,距离我的车能有七、八米的距离,我立即踩刹车向左打方向盘躲这辆摩托车,结果没躲过去就与摩托车撞上了,摩托车驾驶员被我撞飞起来,撞到我车前风挡上了,我一直踩刹车,打方向盘,车也不受控制,被我撞的人也甩飞了,后来我的车头南尾北的侧滑到东侧的沟里去了。车停下后我下车找骑摩托车的人,我看见距离我车大约七、八十米远的东侧沟里躺着一个人,也不知道是死是活,我没敢到跟前去,就从现场往南走了,走到正兰四村东边林带待到天亮。我考虑到我的车还在现场,警察也能找到我。第二天中午我就到望奎县交警大队来自首了。10.望奎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死者白某2系生前在交通事故中多部位组织器官严重毁损死亡。11.望奎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试验报告证实:王晓东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号轿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在事故中损坏,无法试验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白某2驾驶的金城牌两轮摩托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在事故中损坏,无法试验制动系统、灯光系统。12.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及图片、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司法鉴定意见及图片证实:(1)事故中×××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身前部及右侧与无号牌金城牌两轮摩托车车身尾部及左侧以及白某2身体发生了接触碰撞。(2)事故发生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与无号牌金城牌两轮摩托车及白某2身体均发生了接触;×××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与无号牌金城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时无号牌金城牌两轮摩托车处于白某2行驶状态。1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1)白某2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8.1718/100ml。(2)王晓东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0.0000mg/100ml。14.望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晓东具有严重过错,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2无责任。15.行政案件信息、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等证实:王晓东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16.王晓东与白某2之子白某1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望奎县人民法院询问笔录、望奎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王晓东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2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白某1对王晓东的行为予以谅解。17.望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王晓东现实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同意接收其进入社区改造。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交通事故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认定王晓东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晓东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鉴于被告人王晓东在本院审理期间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1达成协议,王晓东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彦祥审 判 员 赵庆鹏人民陪审员 杨中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