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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5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志峰、王三香与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峰,王三香,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5964号原告:杨志峰,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王三香,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强,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福,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大道科技大厦*层**层。负责人:金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路,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志峰、王三香与被告于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杨志峰、王三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峰、王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峰、王三香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杨志峰、王三香负担。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