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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李进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李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568号。代表人:李长立,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进义,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进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进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进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960.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伯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