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3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与童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8号。负责人:张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童亮,男,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童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在银行、车辆、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4日,我院对被执行人童亮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进行查封,现因查封标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被执行人童亮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借款本金144729.4元、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及本案执行费21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丁 宏审判员 杨德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