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理市宏亚建材机械租赁站申请执行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理市宏亚建材机械租赁站,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宏亚建材机械租赁站。经营者田小科,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被执行人: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大理市宏亚建材机械租赁站诉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7日作出的(2016)云2901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宏亚建材机械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白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60136.23元及违约金、材料损失费30837.3元、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131元。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行账户的存款1507985元(有案件执行中),并从该款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60136.23元及违约金、材料损失费30837.3元、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131元,共计97104.53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张 滨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