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5民初2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超、刘大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超,刘大升,董玉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045号之一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确山县龙山路北段203号。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雷,男,汉族,职务:确山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住址:确山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董超,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刘大升,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董玉朋,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超、刘大升、董玉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董超、刘大升、董玉朋正与原告协商还款计划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董超、刘大升、董玉朋的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建刚审 判 员  陈 超人民陪审员  李忠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