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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希勇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勇,王寿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91刑初9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希勇,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2016年9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于2017年3月1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30日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寿奎,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2016年9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30日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希勇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寿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希勇、王寿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罪2016年1月23日21时许,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路金色年华KTV大厅内,被告人王希勇、王寿奎因琐事互殴,王希勇致使王寿奎双侧鼻骨骨折、王寿奎致使王希勇第3至7肋骨骨折。经鉴定,王寿奎、王希勇伤情均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希勇、王寿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9月1日,王希勇与王寿奎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二、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王希勇在取保候审期间酒后驾驶鲁A123**号轿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港九路行驶至旅游路路口时,追尾碰撞马延鹏驾驶的鲁A9T7**号越野车,致使两车损坏。经鉴定,王希勇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80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通事故认定,王希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立案后,被告人王希勇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王希勇、王寿奎犯故意伤害罪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王晓雨、付培华、滕德医等证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解协议书等书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希勇犯危险驾驶罪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张波、马延鹏的证言、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希勇、王寿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希勇、王寿奎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希勇、王寿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王希勇、王寿奎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希勇取保候审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意犯罪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希勇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希勇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希勇归案后未赔偿被撞车主的经济损失。据此,对被告人王希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寿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希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希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寿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窦钰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