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张峰峰,姚家农,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现服刑于石家庄监狱。被执行人:张峰峰,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姚家农,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飞,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