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屈巧凤与西安华泰益合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巧凤,西安华泰益合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777号申请执行人屈巧凤,女。被执行人西安华泰益合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先蓬。申请执行人屈巧凤与被执行人西安华泰益合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59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吕铭灿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华泰益合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西安华泰益合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案款3500元,执行费50元缴纳至本院案款专户,案款35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59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