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志杰与叶剑平、谭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杰,叶剑平,谭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叶剑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谭淑伟,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张志杰与叶剑平、谭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剑平、谭淑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勇审判员 廖金顺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