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8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珍与被告刘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刘振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402号原告:张珍。被告:刘振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与被告刘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珍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负��。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释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