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珍与被告刘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刘振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402号原告:张珍。被告:刘振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珍与被告刘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珍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珍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负��。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释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