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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魏国、江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魏国,男,汉族,1955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罗田县。被执行人江峰,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国与被执行人江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峰已履行标的款人民币5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3民初9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