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兴满、田文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吴兴满,田文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961号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治峰,总经理。住所地:环县县城翼龙路29号。委托代理人:袁婧,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斌,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满,男,1970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田文霞,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系吴兴满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满、田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因被告吴兴满已经还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全额退付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