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常枝荣杜莲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枝荣,张成飞,张峰,杜莲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枝荣,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23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张成飞,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陕西省神木人。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1977年9月1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人。被执行人杜莲玉,女,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陕西省神木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6663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莲玉在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保当支行6230271000009xx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