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占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占荣,男,193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人,文盲,农民,住宁县,公民身份号码:×××。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占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占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占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高占荣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以内判处,并处罚金。正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事实提供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被告人高占荣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占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做供述,辩解称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其亲属当庭提交了2016年9月10日正宁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17年1月24日宁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明高占荣患有脑梗塞、脑萎缩(老年性痴呆)疾病。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高占荣头戴草帽,穿蓝色背心、灰色裤子、黑色布鞋,手中拿一件蓝色衣服、一个马扎子,沿正宁县城东街南侧人行道由西向东行至永正路路口,向南沿永正路行走。11时30分许,当走到”人人乐大药房二店”门前路段时,高占荣发现徐某停放在路边×××号银灰色奇瑞牌小轿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未关闭。高占荣在车头与车位之间来回徘徊两次之后,伸手将车内的一黑色女式皮包盗走,提着皮包继续沿永正路向南行走,经兴旺路进入教师新村,将皮包中的7300元取出,将皮包扔在教师新村7号楼东侧。后经公安机关搜查,在高占荣卧室床上被褥下搜出现金7300元,连同现场勘查时发现的皮包一并发还失主李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正宁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证明×××号银灰色奇瑞牌小轿车,头北尾南停放在正宁县城永正路”人人乐大药房二店”门前马路上,车门未上锁,右前窗玻璃大开。在正宁县城教师新村7号楼东侧发现一黑色背包,包内装有一棕色钱包,钱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金耳环,一绿色化妆品包,里面有化妆品等物。3、正宁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拍照,证明2016年8月21日经搜查高占荣在高某家的卧室,在高占荣床上被褥下搜出用卫生纸包裹的一叠人民币7300元,并与高占荣当时穿戴的黄色草帽、蓝色背心、马扎子一并扣押。4、正宁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将黑色女士双肩背包一个,李某身份证一个,银行卡一张,金耳环一对,现金7300元发还失主李某。5、宁县公安局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高占荣在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6、抓捕经过,证明2016年8月21日在正宁县山河镇西关村七组高某家中将高占荣抓获。7、视听资料光盘,证明高占荣盗窃作案及公安机关搜查起获赃款的过程。8、物证,高占荣作案时穿戴的草帽一个,蓝色背心一件,手中拿的马扎子一个。9、2016年9月10日正宁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17年1月24日宁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明高占荣患有脑梗塞、脑萎缩疾病。10、失主李某陈述,证明其家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显胜乡三泉刘村底庄队28号。2016年8月21日11时30分左右,其和朋友徐某到正宁县城永正路”老潼关肉夹馍”店吃饭,将车停在马路对面。11时45分,其在附近洗完头来到吃饭的地方问徐某包包在哪儿,徐某说在车上。先吃完饭的徐某出去查看时,发现副驾驶车门玻璃大开,放在脚踏板处的包包不见了,里面装有730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其二人报警。最后在附近的森马专卖店看了监控,是一个老年人将包包拿走了,面部看不清,戴草帽,穿蓝色背心,深色裤子,手里拿着一个什么东西。11、失主徐某陈述,证明其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米桥乡老庙村三组。2016年8月15日,朋友李某来正宁找其玩。8月21日11时30分左右,其和李某到正宁县城永正路”老潼关肉夹馍”店吃饭,李某先去附近洗完头过来约11时40分,问其她的包包呢,其说在车上。吃完饭其去车上查看,发现放在副驾驶座脚踏板处的包包被人拿走了就报了警。包里有7000余元现金及李某一些私人物品,钱是其让李某保管的,准备给人还账。其车上没有什么财物,平时没有锁车的习惯。当时其没有注意到副驾驶座一边的车窗玻璃开着,也就没关。12、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其家住正宁县山河镇西关七组。高占荣是其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病、抑郁症,记忆力不好,干过什么事转身就忘了。2016年8月21日外出过,12时回来,头戴一顶草帽,身穿蓝色半袖、灰色裤子,脚穿布鞋。平时出去时都拿着一个马扎子。其和妹妹经常给父亲零花钱,父亲到底有多少钱其不知道,大概就有2000元左右。13、被告人高占荣供述,2016年正月其来到正宁县山河镇二女儿高某家。2016年8月21日早上起来,其到人民广场看电视,回去吃了饭睡觉了。中午去人民广场看娃娃跳舞,之后过去在移动公司门口坐了一会儿,再没有去别的地方。出去时穿浅蓝色半袖、浅蓝色背心,戴蓝色帽子。其有一顶草帽,但只有下雨时才戴。1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占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实施盗窃作案,盗窃现金7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占荣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占荣犯罪时已79岁,系老年人犯罪,且赃款也全部退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占荣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彭蕾阳人民陪审员 李世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