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与李广财丁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林焕忠,董宁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中心大街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7290XXXX。负责人王凯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焕忠,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董宁会,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焕忠、董宁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督196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暂无可执行财产,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2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盖玉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