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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坤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坤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坤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C座13层031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598876。法定代表人王地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5632466U。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湖北坤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坤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宜昌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