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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桂花与吴辛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桂花,吴辛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445号申请执行人谢桂花,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吴辛凤,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桂花与被执行人吴辛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吴辛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