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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海凤与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凤,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692号原告张海凤,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姜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凤与被告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返还原告58元,原告承担57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