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明玉与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玉,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741号原告张明玉,男,汉族,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乔全昌,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磊,男,回族,住南阳市。本院受理原告张明玉与被告徐磊租赁合同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玉以已私自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玉撤回起诉。诉讼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张明玉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喜军人民陪审员 郑 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怡 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