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郑建明与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万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明,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万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919号原告郑建明,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富强路4号24幢2单元1001号、3单元1006、1007号。法定代表人吴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池万永,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明与被告张家口市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万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郑建明负担。审判员 刘 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轶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