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王忠雷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忠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16号罪犯王忠雷,男,汉族,1985年2月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6日作出(2005)阜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雷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日作出(2005)皖刑终字第035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7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忠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忠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忠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