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光耀与郑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光耀,郑明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720号原告:贺光耀,男,1992年5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任县。被告:郑明臣,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光耀诉被告郑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贺光耀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至今仍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高峰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