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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光耀与郑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光耀,郑明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720号原告:贺光耀,男,1992年5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任县。被告:郑明臣,男,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光耀诉被告郑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贺光耀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至今仍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高峰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