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振与刘晨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刘晨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771号原告:杨振,男,汉族,1982年02月10日出生,住所地睢县。被告:刘晨旭,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睢县。原告杨振与被告刘晨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杨振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振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家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