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4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红霞与吴相有、贾晓民、杨剑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112执恢435-1号吴相有、贾晓民、杨剑:本院在执行吴红霞与吴相有、贾晓民、杨剑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执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2896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吴红霞,执行费858元被执行人吴相有已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执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