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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位新战、周小妹、潘永胜、郭天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新战,周小妹,潘永胜,郭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位新战,男,1974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小妹,女,1977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永胜,男,1965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天玲,女,1967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位新战、周小妹、潘永胜、郭天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11日按月利率9.6%计算。从2014年9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4.4‰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及执行费3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永胜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扣划潘永胜银行存款1307元,收取执行费50元,下余1257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此外,被执行人均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