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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苏文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苏文,东方民生(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袁苏文,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东方民生(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楼401-15室。法定代表人李广泰,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袁苏文与东方民生(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584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袁苏文申请执行要求:东方民生(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袁苏文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东方民生(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东方民生(北京)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5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雨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