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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7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商泽悦与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周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泽悦,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周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537号原告:商泽悦,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增春,天津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周胜杰。原告商泽悦与被告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周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泽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泽悦撤诉。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彦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