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商泽悦与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周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泽悦,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周胜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537号原告:商泽悦,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增春,天津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周胜杰。原告商泽悦与被告天津市东堼水泥有限公司、周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泽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泽悦撤诉。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彦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