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司救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绍荣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5司救执10号申请人:彭绍荣,男,汉族,1940年12月19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彭绍荣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彭绍荣向本院申请: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事实和理由:彭绍荣贪污一案,先后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八年,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9日作出(2001)宜中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彭绍荣有期徒刑3年。彭绍荣现已77岁高龄,因贪污罪先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八年,最终改判三年,但实际服刑八年,其在做无罪申诉的同时,请求对于其超出判决服刑期间给予国家赔偿,原本其因家庭困难纳入低保对象,后因政策调整不再享受低保政策。彭绍荣长期一人生活,属于单独非农户口,无生产生活资料,且年老多病,生活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彭绍荣(原系仁和坪镇粮管所主任),于1983年11月8日因贪污罪,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3〕刑字第83号)。彭绍荣以原判贪污系他人诬告陷害和量刑过重为由提出申诉。1987年1月6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对其改判有期徒刑八年((1987)刑监字第1号),彭绍荣不服上诉,原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宜地法(1987)刑二字第3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彭绍荣继续申诉,先后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多家单位上访申诉。1999年2月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宜中〔99〕4号通知,将此案再次交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复查,经复查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于2001年2月20日决定立案再审,并于2001年10月9日作出(2001)宜中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彭绍荣有期徒刑三年。彭绍荣仍然不服,继续申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以(2004)宜刑再终字第5号驳回其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以〔2011〕鄂刑申字第18号驳回申诉。彭绍荣因贪污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实际服刑八年,为长期上访户。其现为单独的非农户口,无山、田及其他生产资料,住房已成危房,且其年老多病,双膝骨折,肋骨断裂,生活困难。其贫困事实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仁和坪社区居委会证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绍荣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际服刑八年,现其已年近77岁高龄,独自生活,且体弱多病,双膝骨折,肋骨断裂,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同时,鉴于其长期上访的实际及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访息诉的请求,彭绍荣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符合国家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条第二款、《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彭绍荣国家司法救助20000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